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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821执4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彭晋刚与刘碧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晋刚,刘碧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821执495号申请执行人彭晋刚,男,196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澧县。被执行人刘碧华,女,196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慈利县。彭晋刚与刘碧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作出的(2016)湘0821民初15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碧华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彭晋刚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款41825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刘碧华查证:被执行人刘碧华在银行无存款,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杨春红审 判 员  滕振华人民陪审员  于忠延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舒立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