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泌法民执字第0020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林兆轩与张金博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金博,林兆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泌法民执字第00204-6号申请执行人张金博,男,196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被执行人林兆轩,男,197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金博与被执行林兆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林兆轩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林兆轩名下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邱永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梁 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