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刑终7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汤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汤华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刑终715号原公诉机关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汤华,女,1971年12月3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1999年4月、2001年4月、2004年5月因吸食毒品分别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二年六个月、三年。2007年9月因犯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2013年9月20日刑满释放。2017年5月13日因吸食毒品被处以行政拘留十三日(未执行)、强制隔离戒毒二年(未执行)。2017年5月13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审理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汤华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7年8月31日作出(2017)苏0116刑初671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汤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汤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汤华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现上诉人汤华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汤华撤回上诉。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17)苏0116刑初67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斌审判员 黄 霞审判员 王国茂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严志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