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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2民初97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3-06

案件名称

凌兴龙与凌金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兴龙,凌金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2民初9770号原告:凌兴龙,男,1968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锋,绍兴市明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凌金德,男,196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原告凌兴龙与被告凌金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凌兴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合计19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殷裕陆人民陪审员  鲁洪法人民陪审员  吴梅英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旻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