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2民初97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3-06
案件名称
凌兴龙与凌金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兴龙,凌金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2民初9770号原告:凌兴龙,男,1968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锋,绍兴市明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凌金德,男,196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原告凌兴龙与被告凌金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凌兴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合计19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殷裕陆人民陪审员 鲁洪法人民陪审员 吴梅英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旻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