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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1民初9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丁建中与丁立民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建中,丁立民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1民初959号原告:丁建中,男,1944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望都县。被告:丁立民,男,1956年12月20日出生,住望都县。原告丁建中与被告丁立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丁建中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建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进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牟海峰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