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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202执1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雷爱社与成旭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爱社,成旭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202执151号申请人雷爱社,女,汉族,住武都区。被申请人成旭亮,男,汉族,武都区。申请人雷爱社与被申请人成旭亮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武民督字第11号支付令。本院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申请人成旭亮下落不明,名下房产车辆被深圳市罗湖区法院查封,车辆扣押在本院,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世云审判员  胡永平审判员  马利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董重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