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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2执26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冯雪英与乌鲁木齐锦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雪英,乌鲁木齐锦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0102执2671号申请执行人冯雪英,女,汉族,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被执行人乌鲁木齐锦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碱泉街。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新0102民初5781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乌鲁木齐锦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4659191.85元(其中本金4610685元;执行费48506.85元);二、被执行人乌鲁木齐锦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的时间计算;三、若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乌鲁木齐锦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