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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8101执4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索某与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玉兰牧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泉岭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索某,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玉兰牧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8101执415号申请执行人:索某,女,1977年4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萝北县。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玉兰牧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3001663874884X,住所地黑龙江省鹤岗市萝北县宝泉岭局直六十委2栋1号。法定代表人:李玉兰,女,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索某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玉兰牧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27日向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玉兰牧业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七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索某借款本金260,000,00元及利息,但其仍末按期履行。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包括法院网络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动产信息、车辆信息情况、经济收入来源,发现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2017年10月10日将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玉兰牧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黑8101执41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末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泽利审判员  刘建东审判员  黄学昆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谢召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