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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502执19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新余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恒顺水泥制品厂、张思维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余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恒顺水泥制品厂,张思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502执1931号申请执行人新余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恒顺水泥制品厂,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高新技术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绍平,该厂总经理。被执行人张思维,男,1975年8月26日生,汉族,江西省人,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余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恒顺水泥制品厂与被执行人张思维的买卖合同纠纷的2015年渝民初字第04052号民事调解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张思维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拔(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张思维在银行及其他有业务之单位的存款(或收入)人民币12889元及自2013年12月4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分的利息,申请执行费93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黄爱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何晓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