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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民再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于明杰与被申请人王晓伟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于明杰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民再1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于明杰,男,198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于树东,男,1969年4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王凤玲,黑龙江海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晓伟,女,199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宋保国,肇州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再审申请人于明杰因与被申请人王晓伟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不服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6民终1190号民事判决,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1日作出(2017)黑民申762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于明杰委托代理人于树东、王凤玲、被申请人王晓伟委托代理人宋保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于明杰申请再审称,一、撤销二审法院判决。二、判令非婚生女孩于溪蕊由被申请人王晓伟抚养。三、判令被申请人王晓伟返还于明杰彩礼16万元、戴花钱1万元、礼金款8000元和压腰钱7000元,合计185000元。四、申请对一审肇州县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法庭审理笔录》中于树双、于永广、宋宝国、王晓伟、于莉莉签名的真伪进行鉴定。五、一、二审、再审案件受理费及鉴定费由王晓伟负担。六、判令被申请人王晓伟支付一年抚养费4800元。事实及理由:首先,一、二审法院并未对于明杰提出的返还彩礼185000元的反诉请求作出明确判决,属遗漏诉讼请求。其次,一审法院依据王晓伟提供的伪造的白条作出判案依据,证据不足。第三、依据白条都没有记载的数额来认定王晓伟为共同生活的花销及凭女方怀孕日期推断认定同居日期,属认定事实不清。第四、法庭以没有经过辩论的事实作为判决依据,将孩子判给祖父母,于法无据。第五、法院滥用审判权,伪造庭审笔录及反诉状,违反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并错误的进行了法律适用,故意枉法裁判。被申请人辩称,一、二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依法应当予以维持。关于彩礼款的返还问题,一、二审法院认定非常准确,因为在过彩礼时对彩礼款的用途有明确的规定,即王晓伟可以对彩礼款有任意的处分权。王晓伟用此款购买什么、花销多少,王晓伟有独立的决定权,其他任何人无权干涉。且双方当事人在一起共同生活两年零6个月的时间,从同居的时间看彩礼款不应当返还。另外王晓伟在同居期间已经生育了自己的子女,根据司法实践也不应当返还。再审申请人申请理由大部分属于超出原审的诉讼请求,不在法院的审理范围内,故请贵院依法驳回申请人的申请,维持一审法院判决。本院再审认为,于明杰在一审时提出反诉请求,一审法院对于明杰的反诉请求进行了审理,且在判决的本院认为部分也对于明杰的反诉请求进行了论述,但却未在判决中列明于明杰的反诉原告的身份,且未在判项中对反诉请求进行判决。二审时,于明杰针对其反诉请求的内容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对该部分请求予以审理,并对判决中进行了论述,但却对一审存在的错误未予纠正,而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属遗漏了于明杰的反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6民终1190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朱峰娟审判员  鞠元凤审判员  伍 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季 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