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6执63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陈颍与广州军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曾繁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颍,广州军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曾繁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6执6338号申请执行人:陈颍,男,197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被执行人:广州军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中路77号之一703房,组织机构代码05255549-7。法定代表人:曾繁秦。被执行人:曾繁秦,男,1962年11月20日,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关于陈颍与广州军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曾繁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天法金民初字第46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广州军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曾繁秦应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借款本金100000元,案件受理费23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房管、车管、银行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下落。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去向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下落。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粤0106执6338号案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华睿执行员 杨 军执行员 刘 翔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邓展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