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3执保4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郭晶晶、张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晶晶,张恒,张新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3执保488号申请人:郭晶晶,女,1998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被申请人:张恒,男,199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被申请人:张新建,男,196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渤海西路市。申请人郭晶晶与被申请人张恒、张新建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申请人郭晶晶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恒驾驶的张新建名下的三菱牌冀J×××××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价值在30000元内进行保全。并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郭晶晶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申请人张恒驾驶的张新建名下的三菱牌冀J×××××号小型客车一辆于黄骅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二、扣押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审 判 长 史卫红代理审判员 赵 路代理审判员 田金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