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02执11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庆阳凯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芮磊磊、袁会会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庆阳凯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芮磊磊,袁会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002执1100号申请执行人庆阳凯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法定代表人陈万晓,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芮磊磊,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被执行人袁会会,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庆阳凯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芮磊磊、袁会会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7)甘1002民初995号民事判决书,被告芮磊磊归还原告庆阳凯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147107.97元。案件受理费3244元,由被告芮磊磊负担。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芮磊磊名下所有的某号巡洋舰牌汽车已被本院扣押正在评估、拍卖中。经征求申请执行人庆阳凯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甘1002执110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金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