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91刑初3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陈吉民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吉民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291刑初308号公诉机关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吉民,男,1982年1月7日生,住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区。因本案于2016年9月3日被刑事拘留,后分别于2016年9月30日、2017年8月31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刘小平,江苏烨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吉莉,江苏烨铭律师事务所律师。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泰高新检诉刑诉〔2017〕2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吉民犯诈骗罪,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成月红、被告人陈吉民及其辩护人吉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6月至8月间,被告人陈吉民谎称其系香港商人,以做工程需要资金周转等为由,骗得被害人王某的信任,先后8次骗取被害人王某人民币计41400元。具体分述如下:1、2016年6月8日,被告人陈吉民以其做工程需要资金周转为名,骗取被害人王某现金人民币17000元;2、2016年6月16日,被告人陈吉民以有急事为名,诱使被害人王某通过微信向其转账人民币900元;3、2016年6月18日,被告人陈吉民以修车为名,诱使被害人王某通过微信向其转账人民币900元;4、2016年7月8日,被告人陈吉民以其公司购买税票为名,诱使被害人王某通过微信向其转账人民币600元;5、2016年7月21日,被告人陈吉民以其公司购买税票为名,诱使被害人王某通过微信向其转账人民币7300元;6、2016年7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陈吉民以其为被害人王某购买的手机、香水、包等物品被海关扣押、需缴纳关税为名,骗取被害人王某现金人民币8600元;7、2016年7月31日,被告人陈吉民以向其公司会计支付好处费和做假银行卡为名,诱使被害人王某通过微信向其转账人民币3500元;8、2016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陈吉民以请客户吃饭为名,骗取被害人王某现金人民币2600元。被告人陈吉民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且已赔偿被害人王某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王某的谅解。以上事实,被告人陈吉民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涉案手机照片,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人陈某的证言,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银行卡交易记录、收条、谅解书,辨认笔录、提取笔录,微信转账记录截图等证据经庭审质证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吉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陈吉民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吉民系初犯,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结合其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出具的同意对其适用社区矫正的意见,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并给予一定的缓刑考验期限。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吉民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控、辩双方提请对被告人陈吉民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吉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宝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泽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的;(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