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627执4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408号陈秀珍申请执行白黔东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秀珍,白黔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627执408号申请人:陈秀珍,女,1974年9月12日出生,土家族,无业,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白黔东,男,1984年6月30日出生,土家族,本县,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本院依据生效的(2017)黔0627民初7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陈秀珍申请执行白黔东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标40000元本金及利息。执行中,经被执行人白黔东与申请人陈秀珍协商,达成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白黔东于2017年农历12月20日前向申请人清偿本金20000元;于2018年6月30日前向申请人继续清偿本金20000元,同期,按(2017)黔0627民初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利息计算方式结算并支付全部利息。达成此和解协议后,申请人陈秀珍于2017年10月20日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0627执408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原裁判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文宏审判员 徐继煌审判员 田永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