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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3103民初14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云南天宇爆破技术有限公司德宏分公司与德宏州三象通用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南天宇爆破技术有限公司德宏分公司,德宏州三象通用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3103民初1468号原告:云南天宇爆破技术有限公司德宏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菩提街8号。负责人:刘志明,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洪芳、李开习,云南杰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德宏州三象通用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德宏州芒市凤平镇法帕村委会坝莫村。法定代表人:邵维青,系该公司董事长。原告云南天宇爆破技术有限公司德宏分公司诉被告德宏州三象通用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9日立案。原告云南天宇爆破技术有限公司德宏分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云南天宇爆破技术有限公司德宏分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南天宇爆破技术有限公司德宏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021元,减半收取计1010.5元,由原告云南天宇爆破技术有限公司德宏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许荣芬人民陪审员  赵仕芳人民陪审员  陈 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钱立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