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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3民初16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宁津县润通润滑油有限公司与张文廷、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津县润通润滑油有限公司,张文廷,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负责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03民初1653号原告:宁津县润通润滑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津润通公司)。所在地:山东省宁津县津泉路与中心大街交叉口北50米路东。负责人付金娥,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书岗,宁津宁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文廷,男,197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沧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定太平洋保险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东风中路39号。负责人:负责人:高力斌,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金良,该公司工作人员。原告宁津县润通润滑油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文廷、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保定太平洋保险公司认为原告宁津润通公司对其车辆损失鉴定数额过高,且鉴定程序不合法,故申请对鲁N×××××车辆损失进行重新鉴定。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保定太平洋保险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做鉴定需要较长时间,本案应依法中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王焕强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