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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11民初40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3-12

案件名称

贾某与泰安恒泽钢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泰安恒泽钢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11民初4089号原告贾某,女,汉族,1992年7月14日生,住山东省菏泽市单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萌、张山,山东公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泰安恒泽钢铁有限公司,地址:泰安市岱岳区满庄钢材市场。法定代表人王磊,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被告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贾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贾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贾某承担。审判员 李 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聪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