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35行审2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曲周县国土资源局、张道丰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曲周县国土资源局,张道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35行审220号申请执行人曲周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曲周县人民西路**号。法定代表人高新民,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杜爱武,曲周县国土资源局侯村国土资源所所长。委托代理人李金涛,曲周县国土资源局侯村国土资源所指导员。被执行人张道丰,男,1967年4月27日生,汉族,曲周县人,住本村。申请执行人曲周县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自然资源行政非诉一案,申请执行人曲周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于2017年6月19日作出的,曲国土罚字(2017)侯村第6号行政处罚决定,该决定要求被执行人,1、限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房屋)200平方米,恢复土地原状;2并处以非法占用的土地200平方米,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计4000元(已缴纳)。本院审查认为,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具备生效法律文书界定权利义务的内容要具体明确,不能含糊不清或者存在岐义,本案申请执行人曲周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曲国土罚字(2017)侯村第6号行政处罚决定第一项“限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150平方米,恢复土地原状”,对执行标的的具体方位及四至表述不明,执行不具有可操作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曲周县国土资源局2017年6月19日作出的,曲国土罚字(2017)侯村第6号行政处罚决定不予执行;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杨建英审判员 王玉新审判员 李云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邢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