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1执15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龙建伟与龙会荣、崔艳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建伟,龙会荣,崔艳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1执1508号申请执行人:龙建伟,男。被执行人:龙会荣,男。被执行人:崔艳秋,女。申请人龙建伟与被申请人龙会荣、崔艳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4日作出的(2016)云0111民初105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15500元、诉讼费1400元、执行费163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申请人龙会荣、崔艳秋有位于安宁市太平镇万辉星城七期紫荆堡2幢2单元201号住房一套,因本案执行标的较小,不宜变现处理。被申请人龙会荣、崔艳秋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交款50000元,案款已发还申请人龙建伟。被执行人承诺剩余款项于2018年春节前交清。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因本案现暂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7)云0111执150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申请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审 判 长 王文峰人民陪审员 王建华人民陪审员 吕 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文 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