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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3执13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庄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大连圣达金属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庄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连圣达金属工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3执1338号申请执行人:庄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庄河市世纪大街。法定代表人:周祥岩,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大连圣达金属工艺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兰店乡兰店农场。法定代表人:高辉,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庄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大连圣达金属工艺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庄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庄人社监罚决字第【2016】01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为罚款20000元及滞纳金、执行费200元(未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国宣审判员  何 峰审判员  闫长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凌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