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7执34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康宝玉等权属、侵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宝玉,徐津京,北京沐谷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7执3414号申请执行人康宝玉,女,195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塘沽区居民。申请执行人徐津京,男,1982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天津市滨海新区居民。被执行人北京沐谷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平谷区经济开发区6区201-124.同意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7MA0094TW3P法定代表人:高永宝,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范友山与被执行人北京沐谷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范友山依据我院做出的(2017)京0117民初1214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北京沐谷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范友山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处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交通费616387.2137676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793.6。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北京沐谷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范友山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北京沐谷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京0117民初12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范友山发现被执行人北京沐谷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对被执行人北京沐谷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所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范友山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处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交通费六十一万六千三百八十七元二角及利息,案件受理费五千七百九十三元六角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王春明助理审判员 张振宇助理审判员 李 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