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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21民初10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胡利祥与XX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利祥,XX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21民初1093号原告:胡利祥,男,1970年8月31日出生,住四川省米易县白马镇田家村雷打树社43号。被告:XX彬,男,1970年10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米易县麻陇彝族乡中心村后槽社3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利祥与被告XX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XX彬现下落不明,原告胡利祥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利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利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5元,由胡利祥承担。审判员  李宗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普云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