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21民初10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胡利祥与XX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利祥,XX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21民初1093号原告:胡利祥,男,1970年8月31日出生,住四川省米易县白马镇田家村雷打树社43号。被告:XX彬,男,1970年10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米易县麻陇彝族乡中心村后槽社3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利祥与被告XX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XX彬现下落不明,原告胡利祥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利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利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5元,由胡利祥承担。审判员 李宗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普云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