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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9执16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栗如顺等权属、侵权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瑞洁,栗如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9执169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田瑞洁,女,1961年3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栗如顺,男,1963年8月24日出生。申请执行人田瑞洁与被执行人栗如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作出的(2016)京0109民初18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田瑞洁于2017年6月5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31.231413万元、案件受理费5573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4585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6月6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财产报告令、财产状况表、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7年6月6日开始,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无车辆及房屋登记信息,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回迁安置房一套,因该房屋尚未交付,无法处置。3.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将被执行人名下5个华夏银行账户、2个中国工商银行账户、1个北京银行账户、1个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4.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3.409万元并发还申请执行人。5.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到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栗如顺名下的公积金缴存状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公积金账户余额为4.047568万元,本院扣划4.046568万元并发还申请执行人。6.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到北京市门头沟区档案馆对被执行人的婚姻登记信息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于2000年11月13日与张艳军登记结婚。本院在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中对被执行人配偶张艳军进行案件相关人统查,查明张艳军名下有位于北京市丰台区X路X楼经济适用房及居住公共服务设施X层X单元X的房屋一套,但无法确定被执行人拥有的份额。7.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8.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门头沟区X街X号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9.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剩余申请执行标的23.775845万元未能执行。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栗如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磊审 判 员  张华强代理审判员  周璐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文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