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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7执7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4-07

案件名称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江支行、鲁世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江支行,鲁世林,龙金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27执700号申请执行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江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望江县华阳镇东洲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7072384672J。负责人:陈祥,行长。被执行人:鲁世林,男,196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被执行人:龙金霞,女,196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本院作出的(2017)皖0827民初25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鲁世林、龙金霞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鲁世林、龙金霞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权2170635.03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向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叶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