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26民初14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金光学与任勇、范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光学,任勇,范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26民初1495号原告:金光学,男,195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保康县。被告:任勇,男,198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保康县。被告:范丽,女,住保康县。原告金光学与被告任勇、范丽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立案。原告金光学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光学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光学撤诉。案件受理费394元,减半收取192元,由原告金光学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兴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宦仁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