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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5执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广西投资集团恒元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北海宇田食品冷冻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投资集团恒元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北海宇田食品冷冻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5执56号申请执行人:广西投资集团恒元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南宁市青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198228042B。法定代表人:郑滔,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吴永文,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红,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北海宇田食品冷冻有限公司。住所:广西合浦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217968358113。法定代表人:郑海,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广西投资集团恒元贸���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宁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南仲调字[2015]第033号调解书,于2017年4月26日申请执行广西宇能润滑油有限公司返还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782.55万元。本院于次日依法立案执行。因申请执行人王仁献已将本案债权依法转让给XX翔、沈林发,本院根据权利受让人的申请,于2017年6月28日裁定变更XX翔、沈林发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向被执行人广西宇能润滑油有限公司发出发生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在期限内未履行,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作出(2017)桂05执40号执行裁定,轮候查封了登记在广西宇能润滑油有限公司前称北海宇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北海市××××东北、北国用(2010)第B2326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55199.50㎡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1#、2#、3#、4#车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号:地字第450501201000122号)。因上述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已分别抵押给北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灵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且该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已分别被其他债权人另案查封,本院未能就上述财产进行执行处置。2017年7月24日,本院以(2017)桂05执40号之二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广西宇能润滑油有限公司在北海市北海工业园区台湾路38号公司厂房内的机器设备及仓库内存放的价值1105310元成品润滑油一批,并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对上述润滑油进行公开拍卖,但两次拍卖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2017年10月26日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XX翔、沈林发的申请将该项财产折价并扣除执行费用后交付其接收抵偿了相应债务。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广西宇能润滑油有限公司另支付金钱30万元,在扣除执行费用后,申请执行人XX翔、沈林发已实现债权1164654元。因被执行人广西宇能润滑油有限公司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向被执行人广西宇能润滑油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本院在执行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其他方式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信息进行调查,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未果。本院将案件上述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查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以双方正在执行和解为由,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邓盛达审 判 员 张 奎审 判 员 赵海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蒙柳君书 记 员 王金利附:本裁定书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