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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97刑初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容欢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容欢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

全文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琼97刑初87号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7)琼97刑初87号公诉机关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被告人容欢,别名:劳秋妹,女,1980年11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黎族,高中文化程度,出生地海南省乐东县,户籍所在地乐东县,现住广东省雷州市。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2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三亚市第一看守所。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琼检二分公一刑诉[2017]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容欢犯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检察员韩体育、魏银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容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为种植槟榔和芒果树等经济作物,被告人容欢向乐东县千家镇抱郎村的的村民承包了位××村水库东南坡的土地。2012年3月中下旬,容欢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佣挖掘机到该地毁林平整土地。经乐东县林业局调查,被毁天然次生林木株数4969株,其中胸径在5厘米以下的天然次生幼树4735株,胸径在5厘米至36厘米间的天然次生林木234株。针对以上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土地承包合同书》、乐东县林业局《关于乐东县森林公安局办案协作函的复函》、常住人口登记表、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容某、韦某1、范某、吕某、谢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容欢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鉴定书、被毁天然次生林位置GPS测量图、伐区林木调查检尺登记表、勘验、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平面示意图等证据材料予以证明。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容欢违反森林法的规定,任意采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容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但辩称其事后多次找林业部门人员反映过情况要求处理此事。被告人容欢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但辩称:1、被告人容欢案发后找过林业部门领导反映情况并要求处理的行为,具有自首情节;2、本案应以滥伐林木幼树5000株作为认定”数量巨大”的标准;3、被告人容欢虽然实施了犯罪行为,但主观上不知道自己的行为会触犯法律,造成危害后果,且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社会危害性不大,家中有三个幼儿和残疾的继父需要照顾,请求对被告人从宽处理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为种植槟榔树和芒果树等经济作物,被告人容欢向乐东县千家镇抱郎村的××村抱郎水库东南坡的土地。2012年3月中下旬,容欢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佣挖掘机到该地毁林平整土地。经乐东县林业局鉴定,被毁天然次生林木株数4969株,其中胸径在5厘米以下的天然次生幼树4735株,胸径在5厘米至36厘米间的天然次生林木234株。以上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1.接受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2年3月31日乐东县林业局报案称千家镇只娥村、抱郎村天然次生林被破坏的事实。2012年8月22日乐东县森林公安局对容欢涉嫌滥伐林木案立案侦查。2.承包土地合同书。证实容欢分别与韦某2、张福明、韦海聪、张玉美、韦德锋、韦晓明、张福辉、韦某1签订承包抱郎村土地的事实。签订时间是2011年4月16日至2012年1月1日。3.合同书。证实2012年3月21日,容欢与范某签订合同,范某按约定用挖掘机为容欢承包地平整土地。4.办案协作函的复函。证实2012年3月31日前乐东县林业局没有为容欢在乐东县千家镇抱郎水库的东南坡地天然次生林办理《林业采伐许可证》。5.常住人口登记表。证实被告人容欢出生于1980年11月5日,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6.到案经过。证实2017年2月14日11时许,广东省雷州市公安局附城派出所民警郭伟兰、周军将网上追逃人员容欢传至雷州市附城派出所接受调查。(二)证人证言1.证人容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其述称,2012年3月18日12点左右,侄女容欢叫其到福报村路口等挖掘机,并将挖掘机带到抱郎水库山的承包地挖掘天然次生林。机主是广西人,叫范伟,挖掘手叫吕某。容欢跟抱郎村委会农户承包的这块地,容欢叫其做的工作是保护挖掘机司机的安全,看管挖掘机的油、负责划分农户的界线等杂事。挖掘机挖地从18日至30日(停工6天没有挖地),挖地没有经过林业主管部门的批准。通过照片,容某辨认出了3号女子就是其侄女容欢,也是雇挖掘机到抱郎水库山上毁林开垦,并雇佣其在现场管工。2.证人韦某1的证言。其述称,2011年4月16日,其与容欢签订合同,将位于××县吞指老(三柏水库上游)的地方发包给容欢,那块土地面积约五六亩,发包给容欢每亩地300元,容欢已支付500元的押金,她准备用来种植香蕉,双方签订的承包期为3年,但是容欢还没有在合同书上签名,她说等整好地种完香蕉验收以后,再根据种植香蕉的的具体亩数来支付土地承包的费用,这时候合同才生效。村里共7户村民将土地发包给容欢。容欢是在2012年3月21日、22日在这块土地上开工,施工的挖掘机是容欢自己雇的,其发包给容欢的土地没有到当地镇政府办理过相关发包土地的手续,该土地也没有到林业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发包给容欢之前这块地上种植的是毛草、芒果树和一些杂树。3.证人韦某2的证言。其述称,2012年4月16日将位于抱郎村水库山地发包给容欢,大概6亩,上面有天然次生林槐树、厚皮树等。每亩地300元钱,期限为三年,2012年3月28日至30日是容欢雇请挖掘机来挖的地。4.证人范某的证言。其述称,容欢在2012年3月18日至31日雇佣其挖掘机去开垦千家镇只娥村、抱郎村交界的退老岭南边坡的林地,据容欢说已经和村民签订了合同并去林业局办好了相关手续。2012年3月21日,双方签订了一份雇佣挖机的合同,合同约定工钱为每亩350元,其派挖掘机手吕某去做工,挖地时其在工地待过3天,被开垦的地上有天然林小杂木,地里还种有木薯。5.证人吕某的证言。其述称,2012年3月18日上午的时候,老板范伟(即范某)和容欢谈好后,容欢将其联系方式告诉了现场管工,之后现场管工就与其联系并将挖掘机带到千家镇抱郎村4队吞指老(三柏水库旁)的山上挖土地,那块地原来村民已经砍伐过树木,现在地上有砍伐后长出来的天然次生林,胸径大概在5厘米这样。其挖掘机型号为加藤513,从2012年3月18日开工至2012年3月30日,中间也有停过工,实际干工时间只有一个礼拜。6.证人韦某3的证言。其述称,女儿容欢有两个户口,一个叫容欢,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乐东县千家镇福报村委会福报村七队16号,另一个叫劳秋妹,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雷州市附城镇南亩上村550号。其是二婚嫁给了雷州市附城镇南亩上村村民劳柯仔,当时已生育了容欢,后来改名为劳秋妹。其只知道女儿承包地种植,不知道她是否滥伐林木。7、证人谢某(时任乐东县森林公安局局长)的证言。其述称,在乐东县森林公安局对容欢涉嫌滥伐林木立案前,其在乐东县林业局见过容欢,林业局当时是否给容欢做过笔录其不清楚。乐东县森林公安局2012年8月22日对容欢涉嫌滥伐林木案立案侦查。(三)被告人容欢的供述和辩解及辨认笔录、照片。其供称,除了户籍上容欢的名字之外,其还有一个名字叫劳秋妹。乐东县千家镇抱郎村那块土地(位于千家镇抱郎水库旁边)是其雇人开挖掘机开垦的,大概30亩。那块地是其向千家镇抱郎村大概8户人家承包的,准备用于种植农作物。其中一户是抱郎村的队长叫韦某1,承包土地时交了定金,每户支付1000元。当时雇了一个广西姓范男子的挖掘机进行土地平整,因其怀孕不便,委托叔叔容某负责挖掘机的后勤保障,韦某1和韦某2负责平整土地时各个农户的界线。平整的土地上种植的有木薯、芒果和山兰、槟榔和小树。没有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过采伐许可证,开垦土地是为了种植槟榔和芒果树。当林业局到场制止后就停止开垦了。其对乐东县林业局的鉴定内容结果没有意见。现场辨认笔录、照片证实2017年2月15日容欢指认了毁林现场。(四)现场勘验鉴定书、被毁天然次生林位置GPS测量图、伐区林木调查检尺登记表。证实被毁林地位于××镇交界的行政区域范围内,林地权属为乐东县千家镇只娥村和抱郎村的国有荒山。被毁林地位于××县的国家重点公益林第36号、37号两个小班的范围内,被毁林种为天然次生林,树种有白锥树、厚皮树、三角枫、山诗书、黄杞树、楣树等。千家镇抱郎水库的东南坡的被毁天然次生林木,被毁林地有7块,被毁林地面积共43.05亩,被毁林木株数有4969株,被毁林木原有活立木蓄积量4.3721立方米。其中:有胸径在5厘米以下的天然次生幼树4735株,树高在1.5米至4.0米间;有胸径在5厘米至36厘米间的天然次生林木234株,树高在3.5米至9.0米间,被毁林木的原活立木蓄积量为4.3721立方米。(五)现场勘验笔录、平面示意图及照片。证实被毁林地共计7块,林地面积为43.05亩,被毁林木株数为4969株,其中胸径在5厘米以下的幼树为4735株。该林地林木已经被挖掘机推倒,堆放在地上。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且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容欢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组织他人砍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关于被告人容欢的辩护人提出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庭审时亦提出案发后找过林业部门的领导反映情况并要求处理,同时,证人谢某亦反映其在林业局见过被告人容欢,这足以证实被告人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前,主动到有关单位反映案件情况,没有隐瞒自己在其中的作用,没有逃避可能的刑事处罚,其行为可认定为自动投案,被告人容欢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故对该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其辩护人关于海南省植被覆盖率全国最高,应以滥伐林木幼树5000株作为认定”数量巨大”的标准的辩护意见,据理不足,不予采纳。但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社会危害性不大的辩护意见,可予采纳。鉴于被告人容欢系自首,确有认罪、悔罪表现,同时结合该地权属为乐东县千家镇只娥村和抱郎村的国有荒山,并已承包给村民,且在被告人组织他人平整该地前已有部分村民在地上种植经济作物,所滥伐的林木为天然次生林等情况,可对被告人容欢从轻处罚,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据此,根据被告人容欢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项、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容欢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限被告人容欢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持刑事判决书至居住地司法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吴曼江审判员  羊茂明审判员  钟鸣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霍秋娜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滥伐林木罪定罪处罚:(一)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第六条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五十至一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二千五百至五千株为起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