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2民初95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姚加兴与王妙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加兴,王妙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02民初9513号原告:姚加兴,男,197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被告:王妙德,男,1977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原告姚加兴与被告王妙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姚加兴于2017年9月2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被告归还原告借款8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11月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11月6日,被告立据向原告借款8000元,约定月利率为2%,未约定借款期限。上述款项原告至今未收回。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妙德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原告姚加兴借款8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5年11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元(已减半),由被告王妙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陈海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鲍芙蓉代书记员 周云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