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02民初17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湖南金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红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湘潭市华彩置业有限公司、杨荣波、刘洁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金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红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湘潭市华彩置业有限公司,杨荣波,刘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02民初1781号原告:湖南金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法定代表人:刘智,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红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法定代表人:杨荣波,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湘潭市华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九华经济区。法定代表人:刘洁,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杨荣波,男,1970年7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长沙市人,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被告:刘洁,女,197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长沙市人,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金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红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湘潭市华彩置业有限公司、杨荣波、刘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在接到本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李育君代理审判员 何婵娟人民陪审员 杨小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杨 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