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4民初61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籍东召与王英���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籍东召,王英毫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04民初6176号原告:籍东召,男,198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河北盛通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经理,现住石家庄市桥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邢会涛,河北英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英毫,男,1972年7月8日出生,汉族,石家庄市福瑞钢结构有限公司工人,身份证住址:河北省邢台市巨鹿县,现住石家庄市藁城区。原告籍东召诉被告王英豪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邢会涛、被告王英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王英豪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4000元并支付利息至本息全部履行完毕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费用由被告王英豪承担。查明,原告为被告设计图纸,被告欠设计费24000元,被告却于2017年4月13日向原告出具借条,原、被告之间未发生借贷业务。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王英豪支付原告籍东召设计费24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7年4月13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以欠款本金24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本判���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4元,已减半收取222元,由被告王英豪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222元(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62×××47,开户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审 判 员 张素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白燕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