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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04民初5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原告陈应权与被告钱武涛、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应权,钱武涛,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04民初538号原告:陈应权,男,196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沙洋县人,住沙洋县五里镇安全村****号,公民身份号码4208031962********。被告:钱武涛,男,197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荆门市人,住荆门市东宝区泉口路**号,公民身份号码4208021978********。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荆门市白云大道3号。原告陈应权与被告钱武涛、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陈应权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应权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应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3元,减半收取422元,由原告陈应权负担。审判员  邹艳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澜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