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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3民初34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葛斌昭与于彦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斌昭,于彦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3民初3457号原告:葛斌昭,男,汉族,生于1981年9月28日,住西峡县。被告:于彦根,男,住西峡县。原告葛斌昭与被告于彦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2017年10月20日,原告葛斌昭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葛斌昭负担。审判员  李向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 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