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3民初34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葛斌昭与于彦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斌昭,于彦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3民初3457号原告:葛斌昭,男,汉族,生于1981年9月28日,住西峡县。被告:于彦根,男,住西峡县。原告葛斌昭与被告于彦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2017年10月20日,原告葛斌昭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葛斌昭负担。审判员 李向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 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