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4民初91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孙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孙某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4民初9198号原告:王某某,女,1958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和睦北二路**号。被告:孙某某,男,198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黑龙江省五常市常堡乡二岗村。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孙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郭福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雷 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