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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02执9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黄辉、陈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辉,陈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02执956号申请执行人黄辉,男,汉族,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被执行人陈剑,男,汉族,住玉林市玉州区。黄辉与陈剑民间借贷利纠纷一案,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2015)玉区法民初字第1196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陈剑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黄辉2017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申请执行人发出财产举证通知书,要求申请人在财产举证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就被执行人的财产举证,之后,本院依职权向银行、房地产及有关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也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已将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且得到其认可。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及线索。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2015)玉区法民初字第11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再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伟林审判员  钟 梅审判员  宁福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滕红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