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民初140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重庆国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重庆茂业输变电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李忠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国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茂业输变电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李忠富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14098号原告:重庆国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华宇金沙港湾24号5-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6839213774。法定代表人:许启荣,重庆国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被告:重庆茂业输变电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三圣镇德龙村1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596705430W。法定代表人:李忠富,重庆茂业输变电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后强,男,重庆茂业输变电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职工,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李忠富,男,196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重庆茂业输变电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住重庆市北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后强(李忠富之子),男,重庆茂业输变电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职工,住重庆市北碚区。原告重庆国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茂业输变电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李忠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原告重庆国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国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交纳6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国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向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卢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