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5民初43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吕娟与任鹤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娟,任鹤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5民初4328号原告:吕娟,女,1984年出生,汉族,住温县。被告:任鹤明,男,成年,汉族,住温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娟与被告任鹤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吕娟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吕娟负担。审判员 仝争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志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