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执7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刘立朋与李萍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立朋,李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执781号申请执行人:刘立朋,男,1997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被执行人:李萍,女,197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刘立朋与李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盐城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9月8日作出盐仲【2017】调字第305号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刘立朋以李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立案受理。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原应由中院执行局管辖的执行实施案件和恢复执行案件,由中院受理后一般应依法指定辖区下一级法院执行的通知要求,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盐城仲裁委员会盐仲【2017】调字第305号调解书由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张 雁审 判 员 钱 俊审 判 员 周 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袁广选书 记 员 陈晓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