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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前执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刘永红与白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永红,白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前执字第157号申请人刘永红,男,汉族。被执行人白芳,女,汉族。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鄂前民初字第135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前执字第15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伊拉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玉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