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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04执保3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自贡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自贡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自贡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贡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04执保310号申请人:自贡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宝贵。被申请人:自贡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鲁力友。本院受理自贡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自贡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自贡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自贡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价值33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本院作出(2017)川0304民初1738之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自贡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30000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 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晓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