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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821执39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李元洪与王博、刘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元洪,王博,刘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821执39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李元洪,男,汉族,1962年6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旺苍县。被执行人:王博,男,汉族,198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被执行人:刘伟,男,汉族,198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旺苍县。本院在执行李元洪与王博、刘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抵偿执行和解协议,并已按协议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智人民陪审员  冯光学人民陪审员  吴 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谭晓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