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821执39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李元洪与王博、刘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元洪,王博,刘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821执39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李元洪,男,汉族,1962年6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旺苍县。被执行人:王博,男,汉族,198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被执行人:刘伟,男,汉族,198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旺苍县。本院在执行李元洪与王博、刘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抵偿执行和解协议,并已按协议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智人民陪审员 冯光学人民陪审员 吴 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谭晓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