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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02民初36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蒋娟娟与温利、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娟娟,温利,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

全文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402民初3655号原告:蒋娟娟,女,1982年8月1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永前、周洋,江苏常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利,女,1985年6月2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晋陵中路515号。负责人:肖玮,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德洋,该公司员工。原告蒋娟娟与被告温利、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联合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1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被告赔偿各项损失124370.6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案件事实与审查一、双方对下列事项无争议:1、事故发生概况:2017年1月5日7时40分,被告温利驾驶苏D×××××小型轿车在常州市天宁区吊桥路与原告蒋娟娟驾驶的电动车相撞,原告蒋娟娟腿部受伤。事故发生后蒋娟娟前往医院就医治疗,诊断为左胫骨外侧平台、腓骨小骨头挫伤、做股骨远端骨挫伤、左膝内外侧半月板损伤、左膝前交叉韧带损伤、关节积液。2、交警部门责任认定:温利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蒋娟娟无责。3、原告的部分损失:医疗费1895元,护理费1800元,营养费72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残疾赔偿金80304元。4.鉴定结论:双方无异议。5、投保信息:苏D×××××小型轿车在被告中华联合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50万元的三责险。本起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7、垫付款项:被告温利共计垫付388元(检查费)。上述事项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二、双方对下列事项有争议:1、被抚养人生活费:原告主张31719.6元,被告中华联合公司认为原告伤情较轻,并未住院治疗,其伤情对抚养子女没有任何影响,不认可被扶养人生活费。本院认为,依据常州市德安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确定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致左膝关节功能障碍,构成十级伤残,原告提供了户口薄及出生证明,证明原告育有两子,长子10岁,次子2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中华联合公司应支付原告被抚养人生活费为31719.6元,本院予以确认。2、交通费:原告主张交通费260元;被告中华联合保险公司认可交通费200元。本院酌定交通费200元。3、医疗费:被告中华联合保险公司主张扣除10%的医保外用药,本院予以确认。4、鉴定费:被告中华联合保险公司不承担鉴定费3060元,本院认为,温利在涉案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并提供鉴定费发票,主张鉴定费3060元,本院予以认可,由温利承担。裁判理由与结果: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原告在本起事故中造成了损害,有权要求加害人赔偿。本案中,温利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蒋娟娟在本次交通事故中的损失为医疗费1895元、营养费720元、交通费200元、护理费1800元、残疾赔偿金80304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306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31719.6元,合计124698.6元,其中医保外用药190元,鉴定费3060元由温利承担,扣除温利垫付的医药费388元,被告温利应赔付2862元。剩余款项121448.6元由被告中华联合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付112425元,在三者险中赔付9023.6元。综上所述,原告蒋娟娟的部分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蒋娟娟支付理赔款121448.6元。二、温利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蒋娟娟支付理赔款2862元。三、驳回蒋娟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22元,减半收取511元,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相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蒋魁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媛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