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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822刑初4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玉儿保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勐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勐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玉儿保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2822刑初464号公诉机关勐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玉儿保,女,1991年9月15日出生,傣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4日被勐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8月31日被勐海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2017年9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勐海县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公诉刑诉(2017)4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玉儿保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18日在本院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勐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黎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玉儿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6月3日,被告人玉儿保在勐海县勐阿镇陈亮手机店内,采用手机微信发送红包和转账的方式,多次秘密将被害人李树荣手机绑定的银行卡内人民币转入自己的微信账户,共计1651元。针对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物证照片、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玉儿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手机微信红包、转账的方式转走他人人民币165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玉儿保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在六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被告人玉儿保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3日,被告人玉儿保在勐海县勐阿镇陈亮手机店内,采用手机微信发送红包和转账的方式,多次秘密将被害人李树荣手机绑定的银行卡内人民币转入自己的微信账户,共计1651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物证照片,证实被告人玉儿保使用的微信号为187××××6145,昵称宝宝的微信照;微信号为188××××9207,昵称我的快乐就是想你的微信照及微信红包、转账交易的情况。2、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报案记录,证实案件的来源系被害人李树荣报警,后勐海县公安局于2017年6月4日立案侦查的情况。3、户口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玉儿保的基本身份及在其居住辖区内无违法犯罪记录的情况。4、抓获经过,证实2017年6月4日,勐海县公安局民警在勐海县勐阿镇陈亮手机店内将被告人玉儿保抓获的情况。5、提取笔录、提取照片,证实2017年6月4日,在见证人岩远恩的见证下,侦查人员依法提取被告人玉儿保持有的两台涉案手机及被害人李树荣的微信账号、微信红包、转账交易明细的情况。6、账户交易明细,证实2017年6月3日,被害人李树荣持有的卡号62×××94的邮政储蓄卡在2017月3日交易8次,一共支出1650元的情况。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实涉案现场的相关情况。9、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被告人玉儿保尿检呈甲基苯丙胺、吗啡阴性的情况。9、被告人玉儿保辨认笔录,证实2017年6月4日,在见证人岩远恩的见证下,被告人玉儿保对其盗窃他人财物的男子、实施盗窃使用的手机、作案的地点进行辨认的情况。10、收据,证实2017年6月4日,被害人李树荣收到被告人玉儿保赔偿给其的1651元的情况。11、谅解书,证实被告人玉儿保已得到被害人李树荣谅解的情况。12、被害人陈述,证实李树荣将自己的手借给一名卖手机的女工作人员后,发现银行卡里的钱被人分八次转走1650元,微信钱包里的钱被人以发红包的方式转走的情况。13、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证实被告人玉儿保以微信红包、转账的方式,分八次将一名拉祜族男子手机中的1650元钱转入自己的账户的犯罪事实及经过。本院认为,被告人玉儿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手机微信红包、转账的方式,多次秘密将他人手机绑定的银行卡内人民币转入自己的微信账户,共计165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玉儿保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退赃得到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玉儿保犯盗窃罪,判处罚金2,000元(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庄文兵人民陪审员  舒 琳人民陪审员  孙立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玉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