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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5民初73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陕西某物业公司与郑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某物业公司,郑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5民初7343号原告陕西某物业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芦某某,男,汉族。被告郑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某物业公司与被告郑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陕西某物业公司与被告郑某某私下协商解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占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秦国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