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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2民初42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何晓平与陈基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晓平,陈基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22民初4256号原告:何晓平,男,1969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被告:陈基炉,男,196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原告何晓平与被告陈基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9月7日向本院起诉,诉请:1、被告陈基炉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9月7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8月19日,被告陈基炉出具借条一份给原告何晓平,载明向原告借到100000元。借款后,经原告催讨,被告陈基炉至今未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陈基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给原告何晓平借款1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7年9月7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被告陈基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具体金额由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分行营业部]。本案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审 判 员 刘海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吴如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