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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83民初37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3-23

案件名称

黄俊雄与广州怀宇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俊雄,广州怀宇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83民初3753号原告:黄俊雄,男,1977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广州怀宇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塘园中路22号之四首层。法定代表人:林合党原告黄俊雄与被告广州怀宇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俊雄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州怀宇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俊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返还押金10000元,及支付从起诉之日至返还清押金期间按同期银行利率计算的利息。2、本案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因被告欠原告租赁汽车押金10000元,2016年9月8日,原被告签订协议约定,押金于2016年11月15日返还30%,2016年12月15日返还30%,2017年1月15日返还40%。然,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至今未能履行返还款项义务。所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10000元。被告广州怀宇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称于2015年12月中旬被告签订一份《司机合同》,主要约定七日后交付车辆,原告在签订合同当日现金支付保证金15000元。但直到签订合同的第8日,被告仍未将车辆交付给原告。双方于2016年1月21日签订《合同终止协议书》,约定终止上述司机合同。2016年9月8日,原告(甲方)、被告(乙方)签订一份《怀宇司机押金退还协议书》,约定:双方经对帐,确认乙方尚未退还甲方车辆押金10000元;对于上述车辆押金,乙方承诺分三期退还,于2016年11月15日前退还30%,2016年12月15日前退还30%,2017年1月15日前退还40%。签订上述协议书后,被告至今未向原告退还任何款项。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以及《合同终止协议书》、《怀宇司机押金退还协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原告虽未能提供《司机合同》证明与被告存在租赁合同关系,但原告提供的《合同终止协议书》、《怀宇司机押金退还协议书》可以印证原告主张被告拖欠其押金的事实。涉案《怀宇司机押金退还协议书》载明经双方对帐,被告确认应退还原告押金10000元,且分期退还的最后期限为2017年1月15日,现由于被告未在约定的上述期限内退还任何款项给原告,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退还押金10000元以及支付逾期退还押金的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举证和质证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广州怀宇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退还押金10000元及支付逾期退还押金的利息(从2017年6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清之日止)给原告黄俊雄。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广州怀宇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之数额计算案件受理费,并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董斯颍人民陪审员  杨伟琪人民陪审员  王荷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黎剑烨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