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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25刑初2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余兵兵、张浩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兵兵,张浩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625刑初224号公诉机关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余兵兵,男,1986年7月24日出生于湖北省谷城县,汉族,小学文化,住谷城县,因本案,2017年5月4日被谷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5月23日被谷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被告人张浩,男,1987年9月27日出生于湖北省谷城县,汉族,中专文化,现住谷城县,因本案,2017年5月26日被谷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谷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谷检公诉刑诉(2017)1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兵兵、张浩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谷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建修、代理检察员阮先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余兵兵、张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谷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29日22时许,刘某1(男,30岁,住本县石花镇东门社区)和朋友一起饮酒后到谷城县城关镇爱尚KTV去玩,在爱尚KTV三楼走廊遇到被告人余兵兵和冯某1(男,39岁),双方发生口角,余兵兵被刘某1踢了一脚,余便和被告人张浩一起手持啤酒瓶在走廊朝刘某1的头部、面部、身上等部位乱砸,后被他人拉开。刘某1头部、右耳、唇部、双肩部多处皮肤裂伤,牙外伤。2017年5月4日经谷城县公安法医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谷(公)鉴(法)字[2017]113号认定:刘某1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余兵兵、张浩随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余兵兵、张浩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且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29日22时许,谷城县石花镇东门社区居民刘某1(男,30岁)和朋友一起饮酒后到谷城县城关镇爱尚KTV玩耍,行至爱尚KTV三楼走廊时,与被告人余兵兵、谷城县石花镇后畈村冯某1相遇,双方为琐事发生口角。刘某1将余兵兵踢了一脚,余兵兵便与被告人张浩一起手持啤酒瓶在走廊处朝刘某1头部、面部、身上等部位乱砸,后被他人拉开。刘某1头部、右耳、唇部、双肩部多处皮肤裂伤,牙外伤。2017年5月4日经谷城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认定:刘某1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2017年5月13日,二被告人及亲属多次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刘某1出具谅解书一份,要求对二被告人从轻或者免于处罚。另查明,2017年5月3日,被告人余兵兵接到办案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谷城县公安局城关水陆派出所接受调查。上述事实,被告人余兵兵、张浩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被告人余兵兵的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释放通知书、监视居住决定书、调取证据通知书、余兵兵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刘某1出院记录、损伤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光碟一盘、谅解书、谷城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谷(公)鉴(法)字【2017】113号、谷城县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调查评估意见书、被害人刘某1的陈述、证人聂某、冯某1、董某、陈某的证言及被告人余兵兵、张浩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余兵兵、张浩随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余兵兵在办案机关没有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前,经办案民警电话通知,自行将自己置于办案机关控制之下,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余兵兵、张浩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张浩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余兵兵当庭认罪不与自首重复评价。经考察,均可对二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余兵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执行。)被告人张浩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 平人民陪审员  郭军清人民陪审员  李雪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任秀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