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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83刑初4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吴延生组织卖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延生

案由

组织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783刑初463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延生,男,1977年10月18日出生于湖南省常宁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常宁市。因本案于2017年5月5日被羁押,同月6日被刑事拘留,6月10日被逮捕。现押于开平市看守所。开平市人民检察院以开检诉刑诉(2017)4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延生犯组织卖淫罪,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关亮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延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25日以来,被告人吴延生租赁了开平市水口镇新市南路13号铺位用于经营“湘乐保健按摩店”,同时招募多名妇女从事卖淫行为,以上述店铺为据点招揽嫖客,并安排嫖客和卖淫女到三楼的300房内进行性交易,其每次交易从中赚取50元。同年5月5日,卖淫女高某1、何某1分别和嫖客谢某、曹某1在上述房间进行卖淫嫖娼行为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同时抓获被告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高某1、何某1、谢某、曹某1、洗少凤、叶某、杨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曹某2、何某2、梁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和照片,缴获的物证及照片,扣押及没收材料,抓获经过,租赁合同,户籍及身份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延生无视国家法律,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定罪准确,证据充分,应予以刑罚。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延生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5日起至2022年5月4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梁玉庆人民陪审员  陈俊悦人民陪审员  余家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邝思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