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4民初154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3-23
案件名称
李帅与宋红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帅,宋红红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4民初15436号原告:李帅,男,1989年02月22日出生,住北京市西城区太仆寺街**号。被告:宋红红,女,1991年04月10日出生,住,住河北省邯郸市涉县。原告李帅与被告宋红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9月08日立案。原告李帅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帅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帅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圣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