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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4民初154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3-23

案件名称

李帅与宋红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帅,宋红红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4民初15436号原告:李帅,男,1989年02月22日出生,住北京市西城区太仆寺街**号。被告:宋红红,女,1991年04月10日出生,住,住河北省邯郸市涉县。原告李帅与被告宋红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9月08日立案。原告李帅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帅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帅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圣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