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6民初68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4-29
案件名称
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成仁分公司与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成仁分公司,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民初6888号原告: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成仁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科园2路10号航利研发中心2栋2单元12楼1号、2栋2单元12楼2号、2栋2单元8楼2A号。负责人:鲜思静,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韬、张光轩,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银盆南路361号。原告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成仁分公司与被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7月1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该案案情复杂,故本案不宜使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姚雪莉人民陪审员 李启柱人民陪审员 陶宣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文莉 关注公众号“”